社團法人臺灣金融科技協會章程 |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4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3日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金融科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由金融科技產業、金融機構、政界、學界、研究單位之相關專業人士與團體所組成,以 促進金融科技相關產業之蓬勃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 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金融科技資訊之匯整與交流。
二、 促進金融科技研發、模式創新與產業發展。
三、 協助金融科技資金之取得。
四、 協助金融科技人才之培育與延聘。
五、 舉辦金融科技有關之講演、座談、論壇、專題研究、教育訓練或比賽。
六、 推動國際交流,協助臺灣金融科技產業服務的國際化與推廣。
七、 推動臺灣金融科技生態圈發展與服務創新,提高創業及經營成功機會。
八、 協助政府、金融業與金融科技業溝通與合作。
九、 協助金融業者轉型創新。
十、 推動負責任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創新安定。
十一、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之會員種類分下列4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金融科技相關產業、金融機構、政界、學界與研發機構之專業人員、經理事會審核通 過、並按時繳納個人會費者,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金融科技相關業者、金融機構或與金融科技有關之公司、專業機關、團體、學校與研發機構,或雖與 金融科技產業無直接相關 但可促進本會會務發展之廠商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按時繳納團體會員會費者,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納十二年常年會費後,即不必再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唯如其聲明退會或出會,再入會時仍需依章程申請重 新入會並繳納會費。
四、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邀請加入本會成為榮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之權利。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榮譽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 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並負有依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及擔任本會所指派任務之義務。會員應繳但未繳納會費者, 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 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且經理事會勸導無效者,得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予以警 告或暫停該會員之權利或終止該會員之資格,所繳會費不予退還。會員如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一半以上決議予 以除名,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按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以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前項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以及認會費繳納事宜。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 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 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議決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資格、入會、停權、停止會員資格及退會。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七、 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八、 策劃及推動本會之工作。
九、 其他本會應執行之事項。
十、 決議分支機構章程及運作準則。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提名常務理事3人經理事會通過為副理事 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 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三、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 審核年度決算。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 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連任者之人數不得超過原任全體理事人數之三分之二,監事連任者之人數不 得超過原任全體監事人數之五分之三。 理事長及監事會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 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或解職,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之職稱及權責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需求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15日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含代理)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以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除選舉或罷免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舉辦理事會、 監事會。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每年繳納一次。
三、 永久會員會費:會員一次繳納十二年常年會費者,成為永久會員。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開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交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一○六年五月八日台內團字第1060023268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台內團字第1060445974號函准予備查。